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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出臺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眉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計?規則

規則壹。為進壹步減輕貧困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返貧風險,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22]

規則二。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保基本、盡最大努力、量力而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著力減輕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費用負擔,形成制度合力,實現高效聯動、良性互動。

(三)建立全市統壹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全市統壹救助範圍、統壹經費、統壹救助方式、統壹救助標準、統壹基金管理、統壹結算方式。

(4)優化救助流程,規範結算程序,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壹站式”、“壹單式”結算,確保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規則三。市醫療保障局是全市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縣(區)醫療保障局是本轄區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市、縣(區)兩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業務經辦工作。

第二章?救援對象和識別

第四條?援助的對象。醫療救助公平覆蓋職工和醫療費用較重的城鄉居民,按照受助對象類別實行分類救助。

(壹)特困人員;

(2)孤兒;

(三)最低目標;

(四)邊緣家庭成員;

(五)將容易返貧並導致貧困的農村人口(以下簡稱返貧監測對象)納入監測範圍;

(六)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低收入或低收入邊緣家庭,但因高額醫療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大病患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照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第五條?因病致貧的貧困人口、孤兒、低保對象、邊緣家庭成員、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鄉村振興部門認定。

第三章?援助的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分類補貼保險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按規定享受三重制度保障的權益。對實現穩定就業的困難人員,引導其依法依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對特困人員和孤兒實行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預防貧困的監控對象給予75%的定額補助。具體籌資標準由市醫療保障局在城鄉居民集中參保年度繳費期間公布。

第七條?醫療費用援助

(1)救助費用的保障範圍。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

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規定。救助費用主要涵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長期用藥或因重特大疾病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藥品和高值藥品的單線支付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政策範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得自行或采取變通方式擴大醫療救助費用範圍。

(2)救助最低支付標準。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困難程度,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

1.徹底取消特困人員、孤兒和低收入居民的起付標準;

2 .預防貧困監測對象的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確定;

3.邊緣家庭成員的起付標準按照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

4.因病致貧和大病患者的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

統籌門診慢性病、門診重特大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性病)和住院救助,結合門診慢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計算起付標準,使用年度救助限額。年度具體救助起付標準由市醫療保障局公布。

(3)救助的比例和限額。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1.對特困人員和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不設年度救助限額;

2.按照最低生活保障70%的比例,每年救助限額為4萬元;

3 .預防貧困監測對象按65%的比例救助,每年救助限額為3萬元;

4 .對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和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每年救助限額為2萬元。

(4)傾斜救援。規範省內轉診就醫,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仍超過我市預防貧困收入標準的,救助比例為50%,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

第八條?對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納入救助範圍,不得重復救助。

第九條?醫療費用救助的起付標準、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可由市醫療保障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能力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