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管理或者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受委托管理的應當提供物業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設檔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建設檔案:
(壹)住宅規劃、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的竣工圖;
(3)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和電路圖;
(五)環境保護、綠化等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必要的資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後十日內,將前款規定的資料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保管。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十日內,將原保管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責令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建築材料、公共設施專項資金和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範圍,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公共設施專用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監察支隊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侵占或者損壞* * *部位、* *設備和擅自拆除* * *設備的公共設施或者住宅區內的房屋;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不在指定地點停放車輛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四)在住宅區內挖掘、埋設、維修供電、給排水、汙水、燃氣、郵電等管線,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對挖掘的道路、綠地進行恢復或者賠償損失的協議而開工建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業主或使用人未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維修費等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收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按日加收未付費用0.3%的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停止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業主和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