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首次交存維修資金的標準:
(壹)非單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建設單位自用房)、住宅區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自有住房專有面積每平方米20元至1元的標準繳納;
(二)住宅區內單壹產權的獨立式房屋,由業主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的標準繳納;
(三)與房屋結構相連的車庫內,通過合法轉讓屬於業主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個車位3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繳納;屬於全體業主* * *的車位不另行付費;
(四)電梯房、其他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自有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標準,壹次性交存業主自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房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