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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余文藝團體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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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表演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藝術表演團體(以下簡稱劇團)的財務管理工作,為劇團的改革創造壹個比較寬松的經濟環境,促進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劇團的特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劇團是在黨的路線、方針指引下,由藝術工作者組成的、從事藝術創作和表演活動,以精神產品來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獨立性較強的社會文化團體。在財務上是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

第三條 劇團的財務管理,是劇團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劇團要嚴格經濟核算,積極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維護國家的財經紀律,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

第四條 劇團要遵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要求,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不斷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劇團興辦獨立核算的有償服務網點,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財會人員。

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縣及縣以上各級文化部門領導和管理的專業劇團。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劇團實行核定收支,差額(定額、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七條 劇團應於年度開始前,根據排練、演出、創作等業務計劃,結合本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和業務計劃完成情況,編制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文化主管部門要依照各類劇團的藝術品種、任務、分工,核定各劇團的財務收支預算及差額補助數額。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對以下劇團在核定其差額補助時,要給予照顧:

壹、有實驗任務的劇團,如歌劇、舞劇、話劇、民族音樂、交響樂等;

二、為少年兒童服務的劇團;

三、少數民族的劇團、文工團、隊;

四、具有深厚藝術傳統和較高藝術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藝術品種;

五、排練演出反映現實生活和重大題材劇目的團、隊。

第九條 劇團對以下開支項目,可單獨編報預算,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專款補助。

壹、大型修繕、設備購置補助費。補助起點,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年計劃未完成的余款,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離休、退休人員經費。

第十條 劇團內非獨立核算的演出團、隊、組以及有償服務網點,視同報銷單位,其壹切財務收支,要全部納入劇團的財務管理範圍,要及時向財會部門報帳。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壹條 劇團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它收入”。“業務收入”又分為“演出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是指“演出收入”以外的、劇團組織的各種業務性的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等。

上述各項收入,均應全部入帳。劇團興辦獨立核算的有償服務網點上交的收入,列入“其它收入”。

第十二條 劇團必須堅持收費演出。有關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委派給劇團的演出任務,如政治性晚會、外事演出、出國訪問演出、慰問演出以及會演、調演等,應由委派任務的部門,給劇團合理的補貼。

第十三條 劇團的各項收入,不準私自分配。凡瞞演私分、無證演出及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參加拍電影、拍電視、錄音、錄像、演出等項活動的,其私分款項及所得收入,壹律上交,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劇團要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各項支出,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執行。遇有無明文規定的開支項目,要按照職權範圍,報經批準後執行。

第十五條 劇團要建立修購基金,以保證設備的維修和更新。修購基金的來源從業務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六條 劇團在本埠或到外地夜晚彩排或演出時,可以分別發給參加彩排和演出的演職人員夜餐費、出差補助費。自帶行李巡回演出時,可發給行李補助費。

第十七條 劇團中的舞蹈、雜技、武打及管樂演奏員,可以按月發給“藝術工種補貼”。發放標準和分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商同同級勞動部門確定。在規定的發放標準之內的部分,不列入獎金稅計算範圍。

第十八條 劇團超額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場次和收入計劃時,可發給參加演出的演職員“超額補貼”。未參加演出的業務、行政工作人員,也可參加“超額補貼”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參加演出人員平均每人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內。發放“超額補貼”的總額在全團年基本工資總額百分之四十以內的,免征獎金稅;超過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獎金稅稅款在提取的“超額補貼”中列支。

第十九條 “超額補貼”的資金來源,從年終收支結余資金中提取,其提取數額不超過全年演出場次除年終結余資金再乘上全年超計劃場次後的數額。

年終收支結余資金的計算:當年各項業務收入合計加財政撥款減去當年全部支出合計(即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休退休人員費用、公務費、專項大型設備購置修繕費、業務費、其他費用、提取的修購基金之和)再減去專項大型設備購置、修繕費結余。

第二十條 發放“超額補貼”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打破平均主義,不能平均發放。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制定各劇團完成業務、收入計劃的考核辦法和“超額補貼”的審批發放辦法。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壹條 劇團的財產,是保證完成本單位各項任務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劇團應根據需要設置財產管理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財產管理人員。財產使用部門,如舞美隊、樂隊等,也應確定財產專管或兼管人員。財產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健全的財產登記帳卡。對於固定資產的計價、增添、調撥、借出、報廢、報損、丟失、變價、清查、賠償等,均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有關辦法、程序和權限辦理。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根據固定資產管理範圍的原則規定,結合各劇團的具體情況確定固定資產管理目錄。

第二十三條 劇團行政、業務用材料應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低值易耗品,應視同材料進行管理。

第六章 結余分配

第二十四條 劇團年終結余扣除發放“超額補貼”後如再有結余,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從中提取最多不超過平均每人壹個半月基本工資的“獎勵基金”,其余為“事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事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占的比例,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商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文到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