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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文聯章程

青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壹條 青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青島市文聯)是青島市各文藝團體和文藝工作者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全市文藝工作者與時俱進,致力於繁榮我國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山東省文聯,並在業務上接受其指導和幫助。本市各文藝家協會,各市、區文聯,企業文協均為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有遵守文聯章程、執行文聯決議、參加文聯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文藝家協會在本會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和活動。本會對各市、區文聯和相關群眾性文藝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團體,具有聯絡、協調、指導等義務。

第四條 本會倡導文藝工作者在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時增加修養,豐富學養。積極組織開展各項文藝活動,促進文藝界的安定團結,鼓勵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體驗生活,從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創作出無愧於偉大時代的優秀作品。

第五條 本會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積極組織和扶植廣大文藝工作者開展各類文藝創作和理論研究活動。對在創作和研究中湧現出的優秀作品和優秀人才,尤其是有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會努力加強全市文藝工作者的團結,擯棄“文人相輕”陋習,提倡“文人相敬”風尚。努力創造民主氛圍,積極發現和培養文藝新人,擴大文藝隊伍,使青島市的文藝界始終保持與時俱進的態勢。

第七條 本會加強與全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文藝界和世界各國作家、藝術家的聯系,促進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本會作為全市文藝工作者之家,有責任發揮自身優勢,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和法令,適應經濟規律和時代需求,興辦文化產業,創造更豐富的物質條件,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

第九條 本會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家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憲法及有關法律賦予文藝工作者的壹切合法權益。在他們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應責無旁貸地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青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協商推舉及本會特邀產生。大會選出委員若幹人組成委員會,委員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壹人組成主席團。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本會工作。委員和主席團成員的增補、任免,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決定。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和部門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或部門領導人後,則應向青島市文聯主席團提出繼任者接任青島市文聯委員的書面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準後予以替換。青島市文聯可設名譽主席、特邀顧問若幹名。名譽主席由全委會推舉產生,特邀顧問由主席團聘請。

第十壹條 本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必要時亦可由主席團會議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議或主席團(擴大)會每年舉行壹次。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青島市文聯學術委員會,設立青島市文學藝術基金。

第十三條 青島市文聯的經費來源:1、國家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贊助和其它文化產業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其修改權屬於本會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委員會或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