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2、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療費負擔;
3、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4、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以下情況補充醫療報銷不予報銷:
1、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以及不符合或超過基本醫保報銷範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2、與診斷不相符的藥品費用、自費藥、基本醫保要求之外的外購藥;
3、自殺、自殘、吸毒、打架、鬥毆、酗酒、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4、境外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以及在特需門診就醫和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5、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診治不孕不育癥的全部醫療費用、預防用藥的全部醫療費用以及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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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