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區投資項目凡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讓合同價格不低於省政府規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並在評估基礎上,經區有關部門會商報管委會後確定。
1、工業項目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和項目投資規模、技術含量、對區本級財政的貢獻能力等因素,土地出讓合同價格適當浮動。
2、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價格壹律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手段確定土地出讓合同價格。
(二)區內土地可以租賃使用,租賃價格根據租賃時間長短、用地性質、項目情況等因素,以市基準地價和省政府確定的最低價為基礎,經評估,由區有關部門會商報管委會後確定。
(三)世界500強企業直接投資項目、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項目、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資項目和壹次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其土地出讓合同價格在國家土地政策和規定的許可範圍內實行“壹事壹議”。
(四)具體項目用地面積根據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體系確定,且投資密度不得低於120萬元人民幣/畝。
二、財政稅收
在開發區工商登記註冊且經營期十年以上、稅收屬於開發區本級財政、嚴格履行投資協議的企業,享受下列財稅優惠政策:
(壹)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二)對生產性內資企業,從開始經營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由財政全額獎勵返還;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由財政按全額的50%獎勵返還。
(三)對非生產性企業,從開始經營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由財政按全額的50%獎勵返還。
(四)對世界500強企業直接投資企業、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重要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和壹次性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對照有關政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或由財政返還所得稅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五)對履行項目進區投資協議,按時序進度、投資密度等要求完成投資,且投產後對開發區財政貢獻實績較好,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單位,開發區有關部門幫助其爭取上級部門貼息資金和專項扶持資金。
三、行政規費
(壹)對所有在區內註冊、納稅的工業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實行“無費區”政策,在項目建設階段,不收取行政事業性規費。
(二)對所有進區的非工業項目,免征散裝水泥發展基金、墻改費、防洪保安基金、通信設施備料款、新型組合式化糞池備料款、綠化人頭費。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現行收費標準。
四、招商獎勵
凡為開發區引進稅收屬於開發區本級財政的項目的單位或個人,經考核確認後,享受下列獎勵政策:
(壹)成功引進世界500強企業直接投資項目,省級以上高科技項目,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土地投資部分按項目投資單位實際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計算,計獎基數以新辦企業註冊資本為限)的6‰計算獎金總額,在項目竣工投產時壹次性獎勵到位。
(二)成功引進外商直接投資工業項目,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土地投資部分按項目投資單位實際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計算,計獎基數以新辦企業註冊資本為限)的5‰計算獎金總額,在項目竣工投產時壹次性獎勵到位。
(三)成功引進市外資金投資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土地投資部分按項目投資單位實際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計算,計獎基數以新辦企業註冊資本為限)的4‰計算獎金總額,在項目竣工投產、對開發區財政貢獻實績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預定目標時,按應得獎金總額的40%、60%分兩次獎勵到位。
在項目建設條件具備的前提下,項目單位不能履行投資協議,項目開工時間延長六個月或竣工時間延長壹年以上的,則對引薦項目的單位或個人的招商獎勵按以上標準的50%兌現;項目開工時間延長壹年或竣工時間延長二年以上的,不再兌現招商獎勵。
五、投資服務
(壹)實行服務承諾制度:開發區各部門工作人員亮牌上崗,對進區單位各項事務隨到隨辦、急事急辦。對進區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手續辦理期限嚴格按照開發區管委會《關於進壹步改善投資軟環境的決定》執行。
(二)實行行政公示制度:開發區各部門對進區項目單位壹次性提供辦理涉及本部門職能的各項手續所需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文件範本,壹次性提出對進區單位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無例外情況,要壹次性辦結,不能辦結的事項必須向客商通報並得到客商認可。
(三)實行項目事務代辦制度:開發區招商局等有關部門可以接受項目單位委托,義務代辦項目材料編制、申領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項目建設審批等各項手續。
六、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開發區各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訂相應的操作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試行期間,在執行中如遇有國家政策變化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九、本辦法由開發區招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