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工傷認定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工傷認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第二十四條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和康復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門診治療、康復、住院治療和經批準轉入地級以上市的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五條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按月發放。標準為:壹級60%,二級50%,三級40%,四級30%。
生活護理費每年根據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負時不調整。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以及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需要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本人要求辭去工作,解除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已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每年調整壹次。
第三十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1)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本人16個月工資。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7個月工資。
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就業合同終止或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補貼標準如下: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本人六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本人四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本人兩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本人壹個月工資。
(2)傷殘壹次性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本人8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本人4個月工資。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每年調整壹次。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外出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通過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可繼續領取。相關人員喪失待遇資格的,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未及時報告的,應當及時退還;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