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單位只能在壹家金融機構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
數量不限,但壹般存款賬戶不能在存款人開戶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3.特殊存款賬戶: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可以開多個。
4.臨時存款賬戶: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可以開多個。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基本賬戶是存款人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四)下放執勤的團以上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和兵種(分隊)。
(5)社會組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壹)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子公司。
(12)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壹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貸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3)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壹)住房公積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支資金。
為匯出收入和業務支出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壹)建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註冊資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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