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殘疾來說,這種情況會導致人的勞動能力或者是生活能力都受到壹定影響,如果影響這些方面的話,往往是需要進行相應的保障的,才能夠保障他人的正常生活。壹、殘疾撫恤金標準壹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8100元,因公:6930元二、壹次性撫恤金如何分配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恤費等。撫恤金發放標準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範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壹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提高後,壹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三、領取撫恤金需要什麽證明遺屬辦理申請領取壹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壹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