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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險的美國的環境保險及其法律背景

在美國,最早的環境保險是1977年 出現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EIL),而環境保險市場是在其後10年才得以全面發展的。美國環境立法的推進和完善是其主要的發展動力。

環境保險壹詞既包括第壹方(財產)保險又包括第三方(責任)保險,目的都是為了管理與汙染有關的風險。其中,第三方責任保險產品主要有:特定場所環境損害責任(EIL)保險,壹般也稱汙染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特定場所汙染物突發外溢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法定賠償責任,包括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清汙費用和抗辯費用;承包商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承保承包商在項目工地進行特定工程作業和活動時,因意外汙染事故所引起的完工工程責任和合同責任;另外還有專業環境風險錯誤和遺漏保單以及石棉和鉛去除工程承包商普通責任保單等。

而屬於第壹方財產保險的環境保險產品主要有:環境恢復保單,主要滿足貸款金融機構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而在抵押財產上又產生了環境汙染清理費用時的投保需求;恢復費用止損保單,這種保險有助於受汙財產的交易,防止買賣雙方在交易時因對清汙費用估計存在過大誤差而導致交易失敗。而環境汙染綜合保單滿足了被保險人對汙染事故損害補償的不同要求,在承保範圍和成本方面享有壹定的優勢,並且最大程度避免了承保責任範圍的“灰色地段”糾紛。

美國豐富的環境保險產品和活躍的環境保險市場得益於美國全面的環境立法。美國環境立法的裏程碑是1969年通過的《全國環境政策法》(NEPA)。此後,類似的環保法律就層出不窮。隨著環保活動愈演愈烈,美國政府出臺了更為大膽和復雜的環保法律。而對環境風險管理和環境保險發展意義重大的法律,當屬1976年的《資源保護和賠償法》(RCRA)和1980年的《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

《資源保護和賠償法》是美國環境署對有害物質“從搖籃到墳墓”進行全程監管的法律依據。該法對廢物從生產到被廢棄的整個過程實行跟蹤,確保廢物最終不會被亂丟亂棄。RCRA是第壹部要求有害物質加工、存儲和處理等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持有者須提供經濟賠償能力證明的環境法律之壹。根據這些規定,上述企業的經營者、所有者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於經營過程所導致的環境損害,企業有經濟能力進行物質清汙,並賠償受害者的身體傷害以及財產損失,企業須保持有效證明30年。有害物質經營許可證持有者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提供所需證明,包括保險單上的特別批註、履約保證、信用證、由第三者保存的現金、自保身份或者管理者可以接受的任何其他證明。而壹般企業則會選擇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廣泛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CERCLA,壹般稱為Superfund,即超級基金)旨在解決被棄或無人照管廢物丟棄場所的廢物問題,主要包括壹些老舊垃圾場引起的環境損害。CERCLA立法遵循誰汙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對於屬於超級基金清理範圍的垃圾場,先確定潛在責任人,這些人或組織負責承擔這些垃圾場的清汙費用,直到依法確定了真正的責任人。潛在責任人可能包括垃圾場目前和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垃圾場廢棄物質的產生者、運輸者以及任何安排廢棄物丟棄的有關人員。此外,母公司可能難逃其咎,公司的繼承人以及公司經理以及控股的股東都有可能以個人名義承擔責任,甚至破產者在CERCLA下都有可能承擔責任。

CERCLA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責任。在確定法定責任時,超級基金不考慮汙染方在廢物處理過程中的實際註意程度。另外,如果損害是不可分的(壹般是這樣),任何壹個潛在責任方則可能對於全部賠償數額完全負責,而不管其個別責任實際有多大。

RCRA關於經濟賠償能力證明的要求和CERCLA關於清汙費用賠償的規定,涉及面很廣,在美國經濟各個層面產生了大量的、復雜的責任風險。環境保險的市場需求的增加,刺激了更多的保險人進入該市場。1982年,美國成立了汙染責任保險承保聯合體——汙染責任保險協會。CERCLA導致數不清的潛在責任人憑幾十年前購買的CGL發生式保單向其保險公司索賠,加之汙染責任保險承保技術不甚成熟和投保人數量不足,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環境保險市場曾幾近崩潰。但是美國ISO1986年版CGL標準保單“絕對汙染除外責任”的制定大大扭轉了市場條件。該除外責任規定,無論汙染損失是意外發生還是漸進發生,本保險對於汙染物排放所引起的任何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責任均不予賠償。這壹條絕對汙染除外責任導致了市場對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的需求。另外,ISO還開發了索賠提出式保單,克服了發生式保單的“長尾性”,有力地保護了保險人。

在上述市場變革的形勢下,加之上世紀90年代後,美國環境立法有序進行、損失數據逐漸完善、環境保險承保技術的進步以及防損和索賠管理技術的進步,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市場蓬勃發展。另外,2002年美國《薩爾班斯-奧克斯利法》出臺,強調了企業環境責任的評價和信息披露。為了滿足這方面的要求,企業只有尋求更多的保險保護。環境保險除了被企業用於完成合規義務外,還具有更多的附加價值。當今社會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道瓊斯“可持續性指數”的出臺,說明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中,將綜合考慮“經濟、環境和社會”三條標準。購買環境保險無疑能夠顯示出企業管理的創新能力和較強的可持續性,大大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目前,美國保險市場上各類環境保險可以為企業提供所需的經濟賠償能力證明,並可以為大部分與超級基金有關的未來風險提供融資保障。

不久前,國內某內資保險公司首次推出場所汙染責任保險,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標誌著我國環境保險制度的建設已經被啟動。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健康發展,取決於環保立法的完善和細化、環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保險市場承保能力的增強。而立法的完善和細化是關鍵的關鍵。從美國經驗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於汙染者的責任規定過輕、過松,不會對環境責任保險產生有效需求。去年,有近百家著名跨國公司在華經營存在嚴重汙染違法行為,相比其在發達國家的良好環保口碑,在譴責這些企業沒有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的同時,我們首先應該檢討的是自己過於寬松的環保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