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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公益訴訟邁向新臺階。

不久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三起制售假鹽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作出壹審判決,廣東省消委會勝訴,三案8名被告需支付懲罰性賠償167480元。這也是《消法》修改後,法院首次支持消協組織的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

這個案件的成功,讓人們看到了消協組織行使公益訴訟權利的更多可能性。然而,消費者協會和許多法律專家也發現,在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過程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澄清。

消協是否有權提起賠償公益訴訟?

2065 438+07 10月26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以販賣假鹽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四起公益訴訟。廣東省消委會認為,彭某生等人非法銷售假鹽,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產品最終流入市場,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健康,侵害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益,性質惡劣。

目前,其中三起案件已於今年4月24日正式宣判,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均得到支持。第四起案件將於5月28日開庭審理。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的勝訴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打了壹劑強心針,也引起了社會對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關註。

以前在消費公益訴訟中,消費者協會都是要求企業停止壹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他們這次為什麽提起補償性公益訴訟?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楊淑娜認為,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更符合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初衷和要求,經濟賠償是“最好的武器”。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許多消費者在涉及食品的案件中不太可能提起賠償訴訟。“消費者甚至無法知道自己是否被侵權,也沒有辦法取證。”楊淑娜指出,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壹包鹽和壹塊豬肉時,不會保留證據。因此,指望消費者提起這樣的訴訟幾乎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消協提起訴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說,消費者是壹個弱勢群體。"對消費者的救濟應從個體救濟發展到集體救濟."也就是在不知道有多少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讓壹個代表代表這些不特定的消費者提起賠償公益訴訟。

事實上,這並不是廣東省消委會起訴的第壹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案件。

去年,廣東省消委會就李某華、蔡等人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壹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擔懲罰性賠償10062000元,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訴訟費和訴訟費用。

然而,該申請沒有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深圳中院在審理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未明確規定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故作出2017 12 19的判決,支持廣東省消委會賠禮道歉的建議,由20名被告各承擔500元的和* * * 10000元

2013新《消法》賦予了省級以上消費者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但消費者協會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的權利並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或否定。2016高亮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並未提及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這是否意味著消費者協會沒有資格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

楊淑娜說,正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病死豬肉案件中,法院認為消協提起懲罰性賠償的依據不足。“我國關於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比較少,規定也比較籠統。因此,賠償公益訴訟如何提起、打好、判好,確實是壹個很大的難點。”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宏介紹,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主要適用於難以找到具體消費者且個人損失較小的案件。“由於這種小的分散侵權,侵權程度小,成本高,取證難,維權人群分散。沒有具體的消費者,很難提起訴訟。”

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壹方面可以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可以對侵權者進行嚴厲的經濟制裁,從而有效遏制和預防消費者侵權行為。

補償計算可以從銷售端開始。

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額如何確認?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懲罰性公益訴訟的賠償數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

因為公益訴訟涉及很多不特定的消費者,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價格可能會有所不同。對於鹽、豬肉等食品,購買時很難保留發票。周弘認為,公益訴訟如果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支付的價款的十倍計算,是沒有價值的,但它是根據消費者損失進行的具體訴訟,不是公益訴訟。在周宏看來,從銷售端計算企業的銷售額,更容易取證。

廣東省消協提起訴訟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侵權人銷售價格十倍的金額作為賠償。

但也有專家指出,產品銷售過程中有很多中間商。如果侵權人是生產廠家,消費者的支付價格必須高於侵權人的銷售價格,所以按照侵權人的銷售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對於這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如果難以確定消費者的購買價格,但可以確定生產廠家賣給批發商或零售商的價格,則可以反推侵權人企業的平均利潤率,將行業零售商的平均利潤率加到侵權人作為生產者的價格上,計算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總額。

“任何人都不應該通過違法獲得利益。這是最基本的價值。”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認為,賠償的確認應該從企業收入的角度考慮,通過企業收入來確定侵權人的賠償金額。

關於賠償金額,原北京市二中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王認為,可以看侵權人企業的營業額。如果查不出企業的營業額,可以通過看銷售利潤或利潤來推斷賠償金額。"這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被廣泛使用."

消費者組織勝訴,侵權人賠付後,受害消費者還能要求賠償嗎?王向提出了這壹擔憂。

在他看來,如果消協勝訴,法院還是會受理,讓侵權人賠償,可能性不大。

王認為,應當以侵權人支付的賠償金為主要對價,並根據法院對消費者確定的賠償數額支付相應的對價。不足部分可以由侵權人承擔。

設立基金是否更合理?

在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中,雖然消協是原告,但真正權益受到損害的是消費者。消協勝訴,賠償金該判給誰,分配如何使用,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廣東省消委會勝訴的三起案件中,廣州中院均判決懲罰性賠償由法院上繳國庫。對此,廣州中院環境庭副庭長韓國給出了解釋,因為在具體消費者不確定的情況下,最符合實際情況,“這樣可以維護公眾的利益。”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看來,廣州中院的判決恰恰體現了消協組織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特殊性,體現了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與公益訴訟、私益訴訟的區別。“如果我們認為消費者協會提起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消費者個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總和,實際上我們就是幾個不特定的消費者私益訴訟的總和。怎麽能稱之為公益訴訟?”

然而,在壹些專家看來,如何將賠償金用於公益訴訟仍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曹守業認為,賠償金如果上繳國庫,和行政罰款是壹樣的。長期來看,曹守業建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將賠償金放入基金。

壹些專家也同意,設立壹個基金來管理薪酬更合理。

周弘認為,可以借鑒壹些國家公益訴訟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費者起訴並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他可以從這些基金中獲得賠償。

在薪酬管理上,後續會面臨薪酬的支付。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認為,篩選出有資格索賠的消費者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設立基金可以專業地解決很多問題。

針對懲罰性賠償的管理,劉俊海給出了兩個方案:壹個是由中消協作為發起人,成立中國消費者民事訴訟賠償基金會,把所有的賠償金都放在這個基金會裏,並且把每壹筆賠償金都放在明細裏,單獨記賬,專款專用。當消費者拿出相關案件證據,申請賠償時,可以從這部分錢中向消費者支付賠償金;另壹種是委托基金會,比如中華慈善總會,或者委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確定信托的監督人。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