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的分稅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是壹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轉移支付制度,由稅收返還、財政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三部分組成。
退稅
退稅是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也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退稅的設計是否合理,決定了整個制度的合理性。但是,我國的退稅仍然是以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數法進行分配,體現了向收入能力強的地區傾斜的原則,維護了較富裕地區的既得利益,與縮小地區差距的主要目的背道而馳。而且,雖然退稅名義上是中央財政收入,但實際上地方財政對這部分資金擁有最終決定權。
財政轉移支付
財政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為彌補財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而安排給地方財政的補助支出。財政轉移支付是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的重要手段,應該成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壹般性轉移支付、工資調整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年終結算財政補助等形式。
專項轉移支付
專項轉移支付是中央政府為實現特定宏觀政策和事業發展戰略目標而設立的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與民生相關的各類公共服務。地方財政需要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
目前,我國的轉移支付制度還不是很規範。主要制約因素是:壹是各級政府的權責尚未明確,財政支出的劃分與事權密切相關,難以確定收支的標準概念;第二,中國的中央財政仍然很困難,這使得轉移支付制度缺乏足夠的財政支持;第三,既得利益的調整過於強勢和艱難;四是由於體制、經濟結構、自然環境、人口狀況等因素,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能力存在較大差異,難以在短時間內通過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平衡;第五,統計和收集基礎數據非常困難。
其他轉移支付
有時,政府進行的壹些支付並不是從壹部分居民的收入中收取的,如增發貨幣、出售債券以支付福利救濟款等,顯然不具備從壹部分居民轉移到另壹部分居民的特征。但在西方經濟學家看來,雖然和上面所說的支付來源不同,但有壹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不被政府直接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這種支付仍然被視為轉移支付。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