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壹)征地補償
1,江蘇新征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2)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3)土地征用程序
1.通知征地事宜。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會。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審批。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二、江蘇征地補償具體計算標準
江蘇省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具體規定如下:第二十六條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壹)土地補償費1,按照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征地補償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按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的土地,按其鄰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2)安置補貼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十五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壹公頃的,從六倍起,人均耕地每壹百五十公頃增加壹倍安置補助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1.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重新確定;
2、農田水利設施、人工農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價替代的原則支付搬遷費或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個季節的產值計算,能按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移植的苗木、花卉和多年生經濟樹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不足壹萬八千元的,按壹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在我國,相關土地征收應積極保護相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應對此類土地征收進行相關補償,並根據土地征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關補償金額,以保證相關被征收人的土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會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