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範圍和時間
2020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職工)(含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勞保[1983]3號文件規定範圍內建國前入伍的企業退休老職工)。
調整方法和標準
配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
(2)吊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和其他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元。
2.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按本人5438年6月+2020年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養老金)增加0.6%。
(3)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增加基礎養老金:
1之前。2020 65438+2月31、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80周歲以下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發45元;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人員每人每月增發90元。
2.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發〔2006〕61號)規定,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條件、同標準退休人員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D)籌資渠道
1.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2021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首先,調整範圍。2020年6月5438+2月31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調整水平。全國統籌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統籌調劑比例為上限,確定本省調劑比例和水平。
第三,調整方法。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的統壹。配額調整應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地方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壹步強化激勵,適當提高掛鉤調整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