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印花稅的憑證包括:
1、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此外,享受稅收優惠而免征的印花稅項目是: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2、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均免征印花稅。 3、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購銷合同),暫免征印花稅。 4、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減半征收的優惠:
1、“六稅兩費”的減半優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