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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是否要上稅

需要

寺廟的收入是需要交稅的。如果全部上交給寺廟的費用用於寺廟建設是免稅的,如果分與個人,則應該交稅。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壹般屬於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法人。這其中有兩個關鍵內容:非營利性質、法人屬性。非營利性質表明該組織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法人是指該組織具有法律擬制人(法人)的權利,可以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

而營利性組織為了能夠運轉和持續,也需要大量的資金花費。其資金來源通常源於社會各界的資助捐贈等,以寺廟為例,通常以門票、供奉、捐款、周邊產品等收費獲得資金。這在全國的寺廟寺院中較為普標,以上海某寺為例,香花券(門票)50元/張,此外還提供牌位供奉、法會、功德、香茗等多項服務,也都對應的收入。因此在寺廟供奉牌位而收費並不是某壹家寺廟的行為,也並沒有規定嚴禁該行為。

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法規定,在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總額中,壹部分收入項目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具體是:

(1)財政撥款;

(2)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3)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5)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8)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