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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濟補助標準

自然災害救助補助標準以地區標準為基礎。

自然災害險情排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恢復重建或者修復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中確有困難的家庭給予重點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災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結束前,對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民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進行統計和評估,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不僅涉及政府部門,還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參與。為進壹步明確政府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職責,充分發揮村委會、居委會和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綜合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恢復重建或者修復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給予重點救助。

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住房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災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向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因災受損居民住房的重建或者修復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