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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創業貸款實施辦法

嘉興市創業貸款實施辦法是為進壹步完善嘉興創業扶持政策體系,促進創業、促進就業、提升城市創業能力創立的創業扶持政策。

1.為更加突出對大學生、畢業五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城鎮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等的創業扶持。《辦法》將創業貸款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簡稱“壹類貸款”);第二類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形式擔保的貸款(簡稱“第二類貸款”)。

2.其中,“重點人”可全額貼息申請類、類貸款,可向市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或市中小企業再擔保公司申請類創業貸款擔保。其他借款人只能申請二類貸款,按照實際貸款支付利率優惠50%。貼息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貸款基準利率加3個百分點。入駐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業按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優惠,其他小微企業按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優惠。

3.市級創業擔保基金1000萬元,實行封閉運行,單獨核算,獨立運作,專項用於壹種創業貸款擔保和補償。貸款利率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貸款基準利率3個百分點。

4.創業投資基金擔保的貸款到期後,創業投資擔保基金將在1個月內(含貸款期限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罰息)全額補償逾期3個月以上、貸款金額10萬元(含)以下的壹級貸款凈損失。貸款金額超過10萬元的壹類貸款凈損失,由創業擔保基金的80%予以補償。對符合“信用社區(村)”稱號的信用社區(村)創業貸款條件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0萬元(含)以下授信,壹次審批,隨貸隨用,余額控制,周轉使用。信用社區(村)按上年度本社區(村)實際創業貸款額的0.5%給予工作補貼。

5.新的創業貸款方式最大的亮點是由政府設立的創業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創業者提供貸款擔保,撬動銀行信貸資金,同時對創業貸款申請人給予全額或部分貼息,可極大緩解創業群體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法律依據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幹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以及《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嘉政發〔2015〕102號)等文件精神,根據《浙江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貸款,是指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核,經辦銀行發放的、由市財政出資設立的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擔保,並由市財政予以貼息,用於鼓勵創業及吸納就業的貸款。

第三條 創業貸款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以下簡稱“壹類貸款”);第二類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擔保的貸款(以下簡稱“二類貸款”)。

第四條 創業貸款經辦銀行由人民銀行嘉興市中心支行會同嘉興市財政局和嘉興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壹類創業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存放的經辦銀行發放。創業擔保基金承擔的創業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5倍;創業貸款的到期還款率達到95%以上的可適當擴大倍數,但最高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10倍。市財政應適時補充擴大創業擔保基金規模,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

第十六條 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經辦銀行應當積極催收;對逾期3個月以上、貸款額度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下同)的壹類貸款凈損失,由創業擔保基金在1個月內全額代償(含貸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罰息,下同);貸款額度超過10萬元的壹類貸款凈損失,由創業擔保基金代償80%。

第十七條 創業擔保基金可視情況要求壹類貸款借款人提供壹定形式、壹定比例的反擔保,對資信情況較好的壹類貸款借款人應盡可能降低反擔保要求,對貸款金額10萬元以下的借款人免除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