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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醫療保險支付政策

嘉興市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如下:

1,在職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在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2、參保人員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住院(規定病種)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執行,並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職工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壹樣,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提前向受到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生病去醫療機構看病,醫保機構會給他壹定的經濟補償。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功能:風險轉移和賠償轉移。即把個人的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攤給受到相同風險威脅的所有成員,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集中的醫保基金進行補償。

商業醫療保險可分為報銷型醫療保險和補償型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