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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政府2010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麽?

哈政辦發[2010]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哈爾濱市關於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和歷史遺留建築問題的若幹意見的通知

哈政辦發[201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關於處理違法征地拆遷和歷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幹意見》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6月4日

關於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和歷史建築問題的幾點意見

為切實解決征地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和歷史遺留建設問題,依法保障征地拆遷和重點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意見。

壹.基本原則

(壹)依法嚴懲私搭亂建、強制拆遷。凡騙取賠償的,壹律追繳並依法嚴懲;凡是非法搶建的,壹律強制拆除;突擊買賣的,不賠;凡暴力抗法的,追究法律責任;凡參與或包庇惡意私建的國家工作人員,壹律開除公職。

(2)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在處理違法和歷史建築時,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既要考慮建設時法律政策的完善,又要考慮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

(三)依法、合理認定。處理違法和歷史遺留建築問題,需要當事人出具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應當以建築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為依據,並考慮當時的行政工作情況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認定。

(四)以人為本,體恤民生。解決違法和歷史建築問題,要註意保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采取分配廉租房或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確保居者有其屋,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二、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哈爾濱市公共征地拆遷中違法和歷史遺留建築問題的處理。

三。處理意見

(1)無條件拆除下列違章建築,不給予任何補償或補貼:

1.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後,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國有或集體土地上非法搶建,騙取國家補償款;

2.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後,買賣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土地和房屋,突擊入戶制作假證;

在耕地上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4 .魚塘、棚、井、農業水利設施等。不具備生產功能的;

5.超出市國土資源部門《集體土地上地上物征收評估技術標準》上限的地上物;

6.偽造、變造審批手續或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手續的;

7.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前,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閑置、出租或用於經營活動的;

8.2000年6月5438+10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

9.已取得臨時審批手續的房屋,在臨時審批期限屆滿後閑置、出租或用於經營活動的;

10.擅自占用消防通道;

11.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管線的;

12.未經批準阻斷交通的;

13.擅自占用防洪河道的;

14.批準期限屆滿的河道、灘塗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15.1998 65438+10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後,河道、灘地內未經批準的違法建築;

16.被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築;

17.其他用於惡意騙取國家賠償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補償。

(二)下列歷史建築問題,給予合理補償:

1.未取得權屬證書,但具備土地、規劃等基本審批手續的城鎮房屋,在繳納相關稅費後,按持證房屋進行補償;

2.由於法律不完善等歷史原因,只形成土地審批程序,沒有規劃等後續審批程序。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可以辦理手續的,在繳納相關稅費後,按照持證房屋進行補償;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無法辦理手續的,由區政府組織市直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評審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認後,出具書面確認意見,並參照有照片的房屋及房屋結構、應繳納稅費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

3.企事業單位在自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由本單位建設或經本單位批準由職工本人建設的住房,沒有土地審批手續,但有規劃審批手續,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後,按住房給予補償;沒有規劃審批手續的,按照本條第二種情況辦理;

4.已批準企業改制的無照房屋,由區政府組織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財政、國資、工商、稅務、監察等部門認定後,按企業改制規定處理;

5.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莊規劃且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自有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確為其長期居住的房屋,實際上是按照壹戶壹宅,人均最高建築面積40平方米, 2人以下(含2人)的戶數不超過80平方米,6人以上的戶數不超過240平方米。 在其他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按照房屋建築安裝費用給予補償;房屋超出規定標準的,參照《哈爾濱市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哈規聯〔2007〕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6.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前,村辦集體企業或村民個人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非住宅房屋,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參照本條第三種情況辦理;

7.1.998+0.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前,未辦理審批手續在灘塗、河道上修建的房屋,參照本條第二、三種情況辦理。

(三)下列歷史建築問題,給予適當補助:

對1.2000+0.1.2000之前建成的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且在拆遷範圍內有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水平,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且使用人長期居住在此無其他房屋的,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的部分給予救助補貼;對確需購買房屋的房屋使用者給予減免補貼,拆遷人可以給予優惠價格購買房屋;給予救助補貼的住房使用人還持有哈爾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符合40平方米住房單元的要求。他們可以按照安置房的綜合建設成本支付購房款,也可以將獲得的補貼折算成可以購買的住房面積,剩余面積按照成本租金標準出租。住房使用者經濟條件改善後,支付購房款,改變產權性質。

2.對不完全符合救助補貼條件,但在規定期限內積極支持拆遷工作、配合房屋拆遷的,也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給予適當補貼,但補貼面積不得高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積,補貼標準不得高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安裝費用。

第四,工作分工

(壹)對歷史遺留建築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和鑒定,由各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分別負責壹案壹判;

(二)事實清楚,無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拆除的,由區政府組織驗收並給予補助或者補貼;

(三)不配合拆遷工作,需要強制拆除的,由區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強制拆除;

(四)城市內河(馬家溝、何家溝、新壹溝)管理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問題,由水務部門配合各區政府進行認定;

(五)補償、補貼標準和優惠房價,由各區政府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六)對無證房屋的處理結果由各區政府予以公示。本意見未涉及的無證房屋處理問題,由各區政府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七)公安、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負責嚴肅查處拆遷工作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各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認真貫徹工作原則,嚴格按照本意見確定的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做好拆遷工作。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公平、公正、求實、服務的原則做好工作,確保鑒定工作客觀公正。對與當事人串通,偽造證據,以權謀私的,要嚴肅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涉及的私搭亂建視為違法建設,不予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補助。

(二)省市對重點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相關政策規定的解釋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水務局、城鄉規劃局、城鄉建委等部門配合。

關鍵詞:城鄉建設拆遷△違法建設△意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