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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慢性疾病補貼政策

門診慢性病最新政策

1. 慢性病起付標準:300元;

2. 慢性病報銷比例:按低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5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60%。

3. 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透析治療、組織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費用報銷不設起付線,按低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70%,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報銷比例為80%。

4. 尿毒癥透析治療、組織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異藥年度費用報銷限額標準:按低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限額為6萬元。未成年居民和按高檔標準繳費的成年居民限額為8萬元。

門診慢性病報銷申請流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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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診慢性病每年集中審定壹次,具體申報時間及審定程序由醫保經辦機構確定。

2. 申報材料包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特殊治療)申請表、市(縣)級醫院診斷書、市(縣)級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首頁、出院小結、與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單、手術記錄)、身份證復印件。

3. 70周歲以上或嚴重行動障礙的申報人員,可不參加現場體檢,由醫療專家根據申報材料認定。

4. 患有**搭橋術後、血管支架術後、**起搏器置入術後、風濕性**病換瓣術後、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精神類疾病、癲癇、系統性紅斑狼瘡、**增生異常綜合征等疾病的參保人員,可不參加現場體檢,由醫療專家根據申報材料認定。

5. 惡性腫瘤、尿毒癥及組織器官移植術後的參保患者,可以隨時申報。

6. 申報人員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在接到認定通知壹周內,可向市、縣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市、縣醫保經辦機構分別組織復查。

慢性病門診報銷政策:

各地慢性病醫保政策不同。如浙江:

關於進壹步完善慢性病門診醫保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壹、 建立健全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管理制度?

(壹)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範圍。結合我省慢性病疾病譜情況,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暫定為高血壓、糖尿病、阿爾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慢性腎臟病、支氣管哮喘、肺結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12種。

各地可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基礎上,自行增補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

(二)報銷比例。對納入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範圍的病種,應當適當提高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有條件的統籌區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政策執行。

(三)適用對象。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有關政策。

二、建立健全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處方管理制度

(壹)醫療機構。已納入浙江省醫保定點範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有條件的統籌區可以擴大到醫保定點三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為家庭簽約責任醫生。三級醫院根據專科建設實際需要,自行確定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資格。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名單報同級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二)處方時限。納入慢性病特殊(規定)病種範圍的病種,壹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可根據病情需要放寬至12周。

(三)風險控制。醫生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要謹慎評估疾病風險,嚴格把握適應指征,明確告知申請患者慢性病連續處方適用範圍和註意事項。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診時由本人提出申請,並要求本人在處方申請欄上簽字同意;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診時應由直系親屬或相關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在處方申請欄上簽字同意。

(四)處方調劑。患者可根據本人意願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提出在其參保地(或長期居住地)統籌區內指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調劑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醫生應提供紙質慢性病連續處方(外配處方),並向參保地(或長期居住地)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報送相關處方明細。指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藥師受理慢性病連續處方(外配處方)調劑申請時,應核對患者相關就醫憑證。

患者應在前次同種慢性病處方剩余用藥量不超過7日(含)內提出再次配藥申請。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不適反應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應要求其停止用藥,及時到開具處方醫生處復查就診。

(五)處方收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每次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時,只收取壹次門診診查費(或壹般診療費)。

三、探索建立慢性病藥品第三方配送機制

患者在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時,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沒有相應藥品,可由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通過慢性病連續處方(外配處方)調劑方式,由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將藥品直接配送到患者指定地址。醫保相關藥品費用與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約定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承擔藥品直接配送的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應具備以下3個條件:

1.具有比較穩定的約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網絡;

2.具有較好的醫藥儲備資質和管理服務能力;

3.具有醫藥物流服務平臺,能按醫保政策和監管要求開放醫藥物流服務數據,接受醫保全程監管。

開展醫保藥品直接配送服務的相關醫保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和約定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報同級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按照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藥取藥的要求,結合當地醫療資源布局和醫藥物流網絡特點,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慢性病藥品第三方配送機制。

四、工作要求

(壹)加強門診慢性病管理是壹項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密切溝通,協同推進。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進壹步完善醫保智能監管平臺,提升醫保服務保障能力;加快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政策,規範完善各類人群轉診備案和異地就醫備案制度,為不斷完善跨省和省內醫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夯實基礎。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慢性病連續處方及相關外配處方的規範管理,強化慢性病醫療質量監管,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給保障。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

(二)各級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醫生應加強慢性病門診用藥管理,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原則,按病情控制患者用藥量,盡量減少慢性病藥品浪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通過談判等方式,合理確定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按照相關處方管理辦法、醫保定點協議和第三方配送約定要求,履行慢性病連續處方(外配處方)責任,督促第三方醫藥物流服務商嚴格按要求開展藥品配送服務,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建立慢性病連續處方及相關外配處方備案制度,依托醫保智能監管平臺,按照“到患者、到藥品、到醫生”的數據管理要求,加快完善慢性病醫保管理模塊,實現慢性病醫保管理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要加強對主要慢性病藥品費用支出的監管,定期對統籌區內醫保基金支出和用藥量排名前十位的門診慢性病藥品(精準到商品名)進行排序,科學分析,杜絕醫保藥品濫用和醫保基金浪費。要將慢性病連續處方管理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範圍,年底要對相關定點醫藥機構慢性病管理情況開展協議評價,評價結果納入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考核體系,引導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慢性病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