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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費用稅前扣除標準

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稅前扣除標準如下:

1.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2、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養老保險的基金模式如下:

1,待遇確定這種基金模式不實行個人賬戶,普通個人不繳費。退休時,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公式計算的,參保人參保時就能知道。可以為員工提供穩定的退休收入,更好地起到穩定員工隊伍、吸引高級人才的作用。但這種基金模式的特點是用人單位責任大、管理復雜、成本高,職工難以在不同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之間轉移和流動。

2.繳費確定型基金模式要求建立個人賬戶,雇主和雇員繳納相同的金額。參保人只知道繳費金額,繳費金額要到退休後才能確認,因為繳費是計入個人賬戶的,每年根據投資收益計算利息,待遇水平與賬戶積累的金額直接相關。具有透明度高、易於管理的特點,用人單位的責任和壓力相對較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以隨著員工的流動而轉移。

綜上所述,企業為部分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當以全部職工合理年平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的乘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