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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育保險報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青海省生育保險報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壹、青海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外地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務證,不能提供的需提供正式的外地生育服務證);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醫療藍圖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所有醫院的單據原件,生育報銷審批表復印件兩份,加蓋公章。

1,醫院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醫院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財政、稅務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

4、與收據(發票)金額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或加蓋醫院印章的手工記錄清單)

5.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青海生育保險怎麽報銷?

參保人只需攜帶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的《西寧市城鎮工傷生育保險備案表》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其產前檢查補貼即可結算,分娩後無需申報。

單位管理人員在職工生育後申報待遇時,無需攜帶產前檢查費相關資料,只需攜帶生育人員相關證件和醫療機構出具的結算單申報生育保險待遇即可。

報銷地點:

西寧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西寧昆侖路37號國際商務大廈

聯系電話:0971-164401

城東區社保局

地址:西寧市昆侖東路188號

聯系電話:0971-8171165。

手續費

免費

處理時間限制

記錄出生需要3個工作日。

本市居民需要30個工作日。

異地辦理需要45個工作日(含報銷費用撥付時間)。

延伸閱讀:壹、青海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支付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為:2605,繳費基數上限為:13026。

支付比例:

全省企業和自費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單位繳費率按原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執行。

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機構和資金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資金來源部分由金融機構支持。單位繳費率為原職工工資總額的0.45%。

付款方式:

單位負責繳納生育費用(職工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單位壹般通過轉賬渠道繳納。

付款地點:

西寧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地址:西寧昆侖路37號國際商務大廈

聯系電話:0971-164401

城東區社保局

地址:西寧市昆侖東路188號

聯系電話:0971-8171165。

付款日

生育保險費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付款期限

生育保險通常規定繳費滿壹年,生育時繳費仍在進行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

二、青海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持生育證生育或流產的,其檢查、分娩、手術、住院和藥品所需費用予以報銷或補助。退休:正常分娩1100元,難產14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胎增加200元;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300元,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600元。

低於上述限額標準的,除憑票據全額報銷外,剩余部分的85%補貼給職工本人,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由職工本人承擔。

生育保險待遇根據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職工勞動保護和病假規定》辦理。

女職工在下列休假時間享受生育津貼:

(1)產假正常分娩90天,難產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產假30天;流產4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節育手術的,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

(3)產後放置宮內節育器,加產假2天;分娩後輸卵管結紮的,按產假加14天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機關和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財政供養部分為輔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照常發放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青海省生育保險報銷比例

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符合《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男職工配偶失業或未參加生育保險,不能享受生育相關待遇,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男職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險平均醫療費用30%的標準壹次性支付。

女職工持生育證生育或流產的,其檢查、分娩、手術、住院和藥品所需費用予以報銷或補助。退休:正常分娩1100元,難產14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胎增加200元;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300元,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600元。

低於上述限額標準的,除憑票據全額報銷外,剩余部分的85%補貼給職工本人,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由職工本人承擔。

生育保險待遇根據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由市勞動行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職工勞動保護和病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