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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時足額支付的,不論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員工醫療保險的作用:

首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依法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權利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由法律法規強制執行,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與養老、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壹樣,是社會保險的基本保險項目。

其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照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1)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費用、住院費用自付部分和定點藥店購物費用。

(2)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

員工醫療保險的好處:

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可以提供包括正常門診和住院費用在內的保障。重疾救助需要普通醫保來覆蓋。重疾沒有費率,全部由個人承擔。

具體的醫療包括:

(壹)個人賬戶比例。

根據暫行規定,在職(聘)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實際到賬後,按以下比例按月記入:35周歲以下的,按其繳費基數的3%記入;35周歲(含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5%繳納;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繳納。

退休(職)人員按本人養老金的6%按月計發,最低50元/月。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金的8%計發。但現行標準從業人員的備案比例分別為2.1%、2.2%、2.3%;退休人員為本人養老金的2.8%,最低30元/月。

(二)起付標準“門檻”

為參保人員設定的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支付前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金額。根據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設置不同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在現行政策下,各級醫療機構的初始起付標準為:500元,壹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500元;以及特殊疾病門診65,438+0,654 38+0,000元/年。根據新政策,最低支付標準為:壹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8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同時,參保人員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首次住院按首次起付標準支付;第二次支付為第壹次起付標準的75%;第三次支付第壹次起付標準的50%;第四次及以上的,支付第壹次起付標準的25%。統籌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800元,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計算壹次。

(3)最高金額

現行辦法中,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超過3萬元的,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萬元。根據新《暫行規定》,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按照《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80%,壹個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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