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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濮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最大限度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監 )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滿三年未重新就業的;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

(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條職工本人、配偶和無經濟來源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查實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建住房或者償還購房貸款以及支付房租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在管理中心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購買自住住房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壹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準壹年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壹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1退休的;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3出境定居的;4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滿三年未重新就業的;5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6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職工同時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相關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者戶口本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並且需有關人員親自簽署提取住房公積金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壹)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和首付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已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和全額付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十五條退休的,提供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或者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十六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濮陽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濮陽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十七條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十八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購房貸款余額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十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合同、實際支付租金的稅務發票、單位出具的工資表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二十條 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滿三年未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就業證明。 第二十壹條 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第二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四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和《濮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不準提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規定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並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單位審核不嚴或拒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單位限期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給管理中心和職工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出具虛假住房公積金證明的,由管理中心依據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所轄分中心、縣(區)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權範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