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三大特征
非法集資需要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壹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即違法性;二是“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是社會性。
1.違法:“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合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壹行兩會壹局”(壹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壹局是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所有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資金、銷售保險等。)必須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
2.誘因:非法集資壹般承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是公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未經向社會公示,向特定對象親友或者單位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者,由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處以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者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並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壹條
對協助非法集資的,由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二條
當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人不能同時履行償還集資款和繳納罰款的義務時,應當先償還集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