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會出臺怎樣的供應鏈法?
歐盟的供應鏈立法正在進行時,在此過程中,昔日發生的各種事故常被翻出來重新討論,比如2012年,巴基斯坦壹家主要為德國廉價紡織品連鎖店Kik供貨的工廠失火,導致258人喪生。死者家屬和幸存者認為KiK須為供貨工廠沒有遵循消防安全規定而承擔責任,從而在德國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賠償。KiK則認為,火災因蓄意縱火而起,且工廠並沒有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在事故發生六年有余之後,德國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判決KiK無需承擔責任,且按照巴基斯坦法律,已過訴訟時效。類似的悲劇上演過很多次,歐盟想改變這樣的局面,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企業在其供應鏈上的盡職調查義務,以識別、預防、終止或者減輕對人權和環境的負面影響,並對企業的過失或故意行為進行懲罰。 壹些歐盟成員國已經出臺相應的法律。今年1月始,德國的供應鏈法(LkSG)正式生效實施,該法律適用於擁有至少3000名員工的在德企業,受影響企業約有700家,2024年起則將適用於擁有至少1000名員工的在德企業,到時受影響的企業約2900家。去年2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歐盟層面的供應鏈法草案。就目前看來,歐盟層面的供應鏈法和德國的供應鏈法的區別在於,前者的適用對象範圍更廣:對於歐盟企業,門檻設在超過500員工、年凈銷售額至少為1.5億歐元,受影響企業約9400家。而在比如紡織、農業等風險高的行業,則為超過250員工、年凈銷售額至少為4000萬歐元,受影響企業約3400家。對於非歐盟企業,適用範圍為活躍在歐盟市場和滿足前文所提的兩個條件的任何壹條,受影響企業分別為2600家和1400家。在力度上,德國的法律要求更集中在企業的直接供應商,而歐盟立法可能覆蓋整個供應鏈。 人權和環境組織,以及其他力量呼籲更嚴厲的法律,以可持續性發展和公平的名義,而企業和經濟界則對此無比頭疼,試圖削弱和稀釋這樣壹部法律的力度,以維護歐洲企業競爭力,甚至全球化的名義。在這樣壹場各方利益和訴求的博弈中,是否人權和環境兩者兼顧還是只取其壹,是否覆蓋供應鏈上的每壹個環節,如何設定企業註意義務的輕重程度,是否應當建立正面清單,都是爭議的重點。 由超過130家民間組織的供應鏈法律倡議的基本立場為,德國出臺了供應鏈法證實了立法的可能性,但該法律存在漏洞和不足,而歐盟層面的立法必須糾正它。他們擔心最終出臺的法律不過是壹只紙老虎。 據救濟組織Misereor和 全球政策論壇GPF聯合發布的報告,在歐盟,來自包括歐盟內部市場專員布雷頓和監管審查委員會(RSB)的阻力,使得歐盟委員會案提議的公布日程壹推再推。而在德國,包括德國雇主協會(BDA)和德國工業聯合會(BDI)在內的德國經濟界各協會,由之前阻止德國法律的出臺,到現在試圖削弱歐盟層面法律的力度,他們要求出臺特別規則。據德國新聞調查媒體Correctiv和SWR披露的非公開文件,德國雇主協會認為,德國經濟界期待壹個歐洲範圍內的法規,其執行須可操作和適度,且有清晰的界限:保障人權的義務應該歸屬國家權力和政府機構,而不是輕易地外包給企業。企業協會們還認會這樣的法律會切斷全球供應鏈,導致去全球化。包括丹麥、瑞典,尤其是德國在內的經濟利益團體正在施加壓力。 在歐盟立法中,德國政府的立場受人矚目。德國聯邦政府在2021年底的聯盟協議中承諾,支持歐盟層面有效的、符合聯合國在企業和人權指導原則的、在中小企業承受範圍內的供應鏈法律。在德國的三黨聯盟中,社民黨和綠黨是傾向於更嚴厲的立法,而自民黨則相反。當初綠黨的競選口號之壹就是更好地保護人權。當時的綠黨主席哈貝克曾在2021年年初時候稱,無論是我們購買的衣服還是鞋,童工和剝削不允許成為其生產中的壹部分,而壹部“有牙齒”、“會咬人”的供應鏈法可以保證這壹切。2022年年初,來自社民黨的勞工部長也表達類似的立場,稱不加妥協,沒有“如果和但是”。可是德國電視壹臺Monitor頻道披露的德國聯邦政府2022年9月內部文件顯示,德國正試圖削弱和稀釋歐盟供應立法,尤其是在企業的民事責任上。在最初版的歐盟供應鏈法草案中,受害者能夠在歐盟的法院對企業的過失提起訴訟。而德國方提出了“安全港”方案,以減輕企業的責任。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讓第三方對產品或者生產過程進行認證,只有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企業才擔責。在巴基斯坦失火的那次,該工廠曾被壹家認證機構認證為安全。批評者認為,通過安全港,企業可以將責任從自己身上撇開。 除了特別規則,還有壹個討論點是風險分析。據Monitor,歐盟委員會草案要求企業必須報告其供應鏈中面臨的可能的嚴重的侵犯人權風險,而德國政府想將企業擔責的風險限制在企業有可能起到影響作用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假如企業能夠證實自己無法影響到某國某家礦井或工廠的勞動條件,他們就可以不必在此方面履行註意義務。 這樣的法律對企業到底意味著什麽?受德國機械設備制造業聯合會IMPULS基金委托,基爾世界經濟研究所(Ifw)就供應鏈法律對德國機械設備制造業的影響進行評估,並於2021年8月發布了評估報告。報告指出,供應鏈法律會增加企業的供應風險,而企業為了減少風險,傾向於選擇減少供應商,同時將供應鏈從風險高的國家轉移到工業國家,從而增加生產成本,削弱競爭力,增加對剩存的供應方的依賴性。而從供應方,尤其是來自發展中國家供應方的角度來看,他們的出口成本會增加,從而帶來損失出口到甚至被市場淘汰的後果。壹般來說,出口企業,也包括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企業,比只活躍在本土市場的企業,要支付更高的工資,雇傭技能更高的員工,更加註重企業的社會責任,鑒於此,供應鏈法律只會帶來和初衷相反的後果。研究建議將建立負面清單作為替代方案,即建立因人權和環境狀況不能建立貿易關系的企業名單,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和供應商的負擔,也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護供應商所在國的人權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