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已經揮霍贓款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有其個人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沒收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並拍賣或者折價變賣,所得價款用於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2.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分子償還盜竊損失。如果他無力償還,法院將中止執行,待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二百七十二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單獨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