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和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予以免稅。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免征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津貼和補貼,免稅。本津貼補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津貼補貼。
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免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救助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
5.保險索賠是免稅的。
6.退伍軍人費和復員費免征。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退休工資和退職費,壹律免稅。
8.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駐華使領館人員的收入,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應免稅的,應予免稅。
9.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中免稅的所得,予以免稅。
10.經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性質的組織,授予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1.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和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比例繳納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12.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13.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者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4.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工傷醫療、住院夥食補助、異地就醫交通住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等。,以及因工死亡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5.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安置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等費用。外國個人取得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屬於合理的,予以免稅。
16.對舉報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個人取得的獎金,予以免稅。
17.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的個人,按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予以免征。
18.個人轉讓自有住房五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個稅。
19.達到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視同延長退休期間的退休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0.外國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免稅。
21.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免征個人所得稅。
22.保險營銷員傭金中的展業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在傭金中的比例暫定為40%。
23.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的展覽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在傭金中的比例暫定為40%。
24.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並持有壹年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在壹個月以內(含壹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征稅;持股期限超過壹個月至壹年(含壹年)的,暫減征50%的稅款。
第二,減稅項目
1.殘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的收入。
2.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
擴展數據:
新個稅法將於10月65438+2009+1日生效,最新起征點和稅率將於10月65438+2018日生效。
根據新個稅法規定,2018 10 10月1至2018 12 2月31,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5000元後的余額和專項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