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醫療費用時需要攜帶的信息
1,受傷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3、《市城鎮職工工傷醫療終結鑒定表》;
4.原始費用賬單;
5.住院的,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內置固定物原始發票復印件、非因工疾病用藥及檢查同意書、床位費或內置固定物超標同意書、住院費用明細,並加蓋相關部門印章;
6、門診治療提供診斷書、門診病歷、復合處方(門診復合處方和醫療保險處方,加蓋“工傷保險”章)、檢查單等。
對於1-10和工傷職工壹次性補助金,提供以下信息。
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由用人單位填寫《因工傷殘(工亡)職工壹次性補助金審批表》壹式三份;
辦理1-4和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護理費,提供以下資料。
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由用人單位填寫《職工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審批表》壹式三份;
對死亡職工的治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合法有效的工傷死亡證明;
3、由用人單位填寫《因工傷殘(工亡)職工壹次性補助金審批表》壹式三份;
4.有供養親屬的,提供供養親屬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填寫的《職工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審批表》壹式三份。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