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有限合夥企業簡介
有限合夥企業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出資權和管理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資金方和管理方的優勢,因而這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南海創投等股權投資類有限合夥企業陸續成立,為中國私募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掀開了新的篇章。
合夥協議
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設立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詞條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