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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

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對合夥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合夥投資者本人費用的標準統壹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合夥企業以每個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將法人包括在內,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納稅。

C & ampT[2000] 91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個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

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投資者經營兩個以上企業的,可以扣除的個人費用,從其選擇的其中壹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合理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擴展數據:

財稅[2000] 91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根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采用全部生產經營收入的平均總和計算各投資者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新政策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壹)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以及合夥人協商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以及實收資本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各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以及合夥人人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新政策還指出,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也就是說,與[2000] 91號文件相比,新政策增加了:“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及其實際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各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以及平均合夥人人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便於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