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現行的折舊制度很不規範,企業提取折舊就要減少固定基金,這樣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壹投入生產經營就會人為減少壹塊,影響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企業應按規定設立折舊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從形式上看,似乎保證了企業的折舊用於技術改造,但實際上限制了企業在資金使用上的自主權,不利於資金的有效使用。
新制度根據建立資本制度的要求,規定企業在提取折舊時不得沖銷資本,以保證投資者的權益。而且不再建立折舊基金,取消專戶存儲,允許統籌使用。有人可能擔心這項改革會影響企業的技術改造,這是不必要的。
因為取消專戶存儲並不意味著折舊不能用於技術改造,相反,還會進壹步擴大企業的資金使用權,拓寬企業技術改造的資金渠道。換句話說,只要企業有錢,就可以用於技術改造。這項改革無疑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
歷史發展:
固定資產折舊的概念基礎在第壹次工業革命(工業革命)之前,會計學中幾乎沒有折舊的概念。此後,由於大機器和工業的發展,特別是鐵路的發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現,人們產生了長期資產的概念,要求區分“資本”和“收益”,從而確立了折舊費用是企業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費用。
折舊概念的出現是企業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轉變的重要標誌,其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和反映這壹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則。根據配比原則,固定資產成本不僅是獲得當期收益的成本,也是未來獲得各種收益的成本,即固定資產成本是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限內獲得收益的成本,與收益天然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