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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是的,回購協議是壹種出售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某個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回購證券的交易協議。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交易稱為回購交易。回購交易是央行調節全社會流動性的手段之壹。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①整合了資金的收益性和流動性,增加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人簽訂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隨時收回並挪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流動性,避免了證券持有人出售長期資產可能帶來的損失。③安全性強。回購協議壹般期限較短,有100%債券作為抵押,投資者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變化及時回籠資金,規避長期投資的風險。④更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果銀行以較低的利率通過回購協議獲得資金,然後以較高的利率貸出,就可以獲得利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