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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如何進行工傷賠償?

法律主觀性:

工傷如何賠償社保:勞動者受傷的,認定為工傷,認定為傷殘等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其他項目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繳納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至於社保部門需要多少賠償,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和工傷前職工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其他項目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但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