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房公積金存款;
(二)住房建設債券資金存款;
(三)城市、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
(四)出售市政府直屬基金和單位自管公房;
(五)房租和集中供熱押金;
(六)合作建房的資金存款;
(七)保單購買、房屋保險理賠準備金存款;
(八)國際、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設資金;
(九)經市政府批準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的其他資金存款。第六條房改資金和財務管理原則:
(壹)房改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支持房改和住房建設的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房改資金應堅持專款專用、多存多貸、低息支付、加速周轉、滾動增值的原則;
(三)辦理房改金融業務免征相關稅費,收益納入城鎮住房資金滾動使用;
(四)集資合作建房、職工個人購建住房(包括貸款),不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規模,實行指導性計劃。第七條房改信貸資金主要用於:
(壹)本單位建造和購買房屋所需的貸款;
(二)居民個人購買住房的抵押貸款;
(三)支持房地產開發和與住房建設密切相關的建築業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第八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需要,編制年度房改資金信貸計劃,報市房改領導小組批準後,委托相關市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放住房專項貸款。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門承辦的房改信貸業務的信貸指標,由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門分別向其總行上報並解決。房改信貸業務應單獨管理和考核,並定期報告計劃執行情況。第九條貸款金額、利率和還款期限:
(壹)職工個人購買房屋建築的最高金額不超過購買房屋建築成本的50%,貸款期限不超過十五年,貸款利率參照《個人住房貸款暫行辦法》執行;
(二)單位貸款應根據職工公積金、住房建設債券(產權單位包括歸集住房建設債券資金)和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以及壹定比例的備用金數額確定。貸款期限建房不超過兩年,購房不超過壹年。購建房貸款利率按《單位住房貸款暫行辦法》執行。超過貸款額度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建築等行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按國家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四)結息方式和逾期罰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現行規定辦理。第十條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委托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保管的各類房改資金和資金存款,免繳存款準備金。第十壹條房改資金的分配。有關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歸集各單位和個人交存的房改資金,每五天集中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房地產信貸部門開設的相關資金賬戶。包括原來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的屬於房改資金範圍的資金。第十二條為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積極開展購房保險配套業務,受委托的保險機構經市人民銀行批準,開辦單位和個人購房保險業務,其保險賠償準備金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有關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專用賬戶。該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單獨核算,保持資本,所得收益用於建立賠償準備金。第十三條受委托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門在行政上隸屬於本行領導,在業務上受當地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代表市政府與受委托的房地產信貸部門的銀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管好用好房改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