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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業單位視為繳納社保的基數。

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自2014 10 1起,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並軌。

關於第七條: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壹統籌範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隨之轉移,基金按照改革後的12%之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方案中明確,改革後,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

符合本辦法範圍且14年6月1日(簡稱改革)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含原合同制管理的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符合改革前國家和省合並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前參加企業或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確定,改革後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此外,內部合同制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視為繳費年限,與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確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下是廣西事業單位北方部(公眾號gxsydw)整理的公務員辭職、社保、養老保險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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