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標準:就業困難人員從2008年9月起可享受社保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可享受退休,其他最長不超過三年。補貼標準為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額。
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50歲。4050是指2011 65438+2月31之日前達到4050標準(即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和參加國家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通常申請期限為三年,女性45歲以上。
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能網上申請。
二、失業救濟金只能在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領取辦法如下:
1.取得原單位出具的失業證:包括企業性質、失業原因、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勞動合同制工人還應持有勞動手冊、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並領取《失業職工手冊》。
3.領取失業救濟金:持《失業人員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相當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