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定於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4日繳納城鎮職業保險養老金的退休職工,現可於2023年6月9日起通過相關銀行、郵局領取;
2.原定於2023年6月5438日至10月15日至25日繳納城鎮職業保險養老金的退休職工,現可於6月5438日至10月10日通過相關銀行、郵局領取;
3.原定於2023年6月5438+10月10發放的城鄉居保養老金照常發放;
4.恢復了2023年2月的原養老金發放日期。
2023年西寧養老金計發辦法暫未調整,仍是當年適用的標準。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付款期限?%;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計算月數不滿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賬戶積累額計算月數多於正常退休時。
1.配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4元。
2.掛鉤調整。壹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為15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5周歲以上的,在增加30元的基礎上,每滿1周歲,每人每月增加2元(1周歲以下的,按1周歲計算);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本人2月份基本養老金總額的1.1%調整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21元的按21元增加。
3?傾斜調整。壹是考慮到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每人分別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二是對2021、12、31之前年滿70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給予適當傾斜,按照70-74、175-79、80周歲以上三個年齡段每人每月增加20元、40元、60元。
4.企業軍隊離退休幹部的調整。繼續按照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壹步做好企業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工作意見的通知》執行。
[2005]288號)規定,省內企業退休和失業轉業幹部補貼按同比例、同時間調整。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章如下: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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