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19日 09:10 21CN 查看評論 註。處於地震多發地段的臺灣地區經歷了“九二壹”、“三三壹”及“九O七”大地震之後,已逐漸形成了壹系列較為成熟的地震保險措施,民眾在震後的復原能力得到明顯加強。為此,臺灣在地震方面的危機處理以及地震保險方面的經驗無疑具有啟發意義。
強制性住宅地震保險
據臺灣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臺灣“九二壹”地震發生時,民眾投保住宅火險附加地震險的比率極低,僅約千分之二,無法通過保險機制獲得保障。因此,臺灣參考國際相關保險制度,於2002年4月1日正式實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承保的範圍包括,住宅由於地震震動或地震所引起的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或者地震引起的海嘯、海潮高漲、洪水等事故所導致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即建築物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50%以上者)。
該制度采取住宅火險自動附加地震險的方式,即貸款購買房屋的住戶,如果投保住宅火險,將自動獲得地震險的保障。全臺灣采取單壹費率,每年保費最高1459元新臺幣(約365元人民幣),不論住宅的新舊,目前保險的最高金額都是新臺幣120萬元(約30萬元人民幣)。壹旦承保的住宅被判定符合理賠標準,承保公司將會同時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新臺幣18萬元(4.5萬元人民幣)。若民眾認為保額120萬元新臺幣不夠,則可以以附約方式加保“擴大地震保險”,保額沒有上限。
根據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統計,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數據,臺灣地區的有效保單件數達187萬件,簽單保險費累計達新臺幣108.5億元(約27億元人民幣),保險金額達新臺幣2.5萬億元(約6000億元人民幣)。其中,臺北縣和基隆的投保率最高,達到24.3%;其次是臺北市,投保率約為14.37%。而今年以來,地震保險投保率上升很快,截至2008年4月底,整個臺灣地區的投保率已達24.74%。
五層地震賠付保障
臺灣地區住宅地震保險的賠付制度保障主要由四大主體組成:包括由商業保險公司設立的住宅地震保險***保組織;臺灣當局設立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國際再保險市場;以及臺灣當局財政。
作為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中樞組織,臺灣當局首先於2002年1月7日成立了壹個獨立法人財團——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目前負責完成理賠的處理程式。該基金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保險業所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險,制訂保險風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以避免將來發生信用危險的可能,確保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的順利運作,以及保護投保人的權益。
針對不同程度的災害以及賠付金額,住宅地震保險設立了五層的危險分散機制。第壹層,賠償新臺幣24億元(6億元人民幣)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險***保組織承擔。第二層,賠償介於新臺幣24億元到176億元(44億元人民幣)的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第三層,在新臺幣176至376億元(94億元人民幣)的部分,則安排於臺灣地區或國際上的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進行風險分散處理。第四層,超過新臺幣376億元至456億元(114億元人民幣)的部分則又回到地震保險基金承擔。第五層,超過新臺幣456億元至576億元(144億元人民幣)的部分,則由臺灣地區當局財政承擔。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在成立初期,由臺灣地區唯壹的再保險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管理,直到2006年。該基金由於規模穩步發展而脫離中央再保險公司,獨立運作。
2003年,中央再保險公司在美國發行了1億美元的3年期巨災債券,為臺灣地震險尋求避險保障。當時發行的債券以高於倫敦銀行間拆放款利率330個基點的利差來定價,將再保險公司所必須承擔的風險轉移出去,以避免萬壹發生地震時無力支付賠償金額。此前,只有日本發行過此類債券。
2007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各項收入約新臺幣21.5億元(約5萬元人民幣),相較於2006年約增長28%。根據該基金的網站介紹,該基金的資金,除了支付業務的需要外,只能運用於以下領域,包括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的運用項目。
賠償收入的分配
在臺灣地區,即使房屋已經購買地震險,符合理賠標準,但如果房屋的貸款尚未付清,財險公司所提供的理賠金中,第壹位的受益人為銀行,第二位才是房貸戶。理賠金必須以銀行六成、保戶四成的比例分配。房貸戶必須繼續按期交還銀行的貸款,不過通常銀行會提供比較寬松的還款條件,如果期數不變,房貸戶每月的還款金額可以下降。
事實上,目前中國內地在貸款購房以及購買保險方面的壹些狀況和中國臺灣地區有相似之處。
廣大律師事務所壹位專門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在內地,由於地震所造成的損害基本屬於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因此在地震當中受損毀的房屋最終能得到理賠的很少。
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向銀行貸款購買房屋的同時,業主必須購買房屋損毀險。上述律師說,現在不少銀行為了擴展業務,采取了贈送保險的方式吸引顧客辦理貸款購房。而該種房屋損毀險,並不包括地震所造成的災害。目前雖然存在包含地震責任的財產險,但實際投保率很低。
這位律師還表示,那些沒有還完貸款的房屋如果在地震中損毀,業主仍然需要繼續向銀行還貸。如果拖欠貸款,銀行通常的做法是沒收房屋用以拍賣,但是如果房屋已經損毀,又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銀行將得承擔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