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制度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根據保險原則,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解決居民疾病防治問題的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居民醫療的有效籌資機制,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的相對進步的制度,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衛生費用管理模式。
醫療保險的功能如下: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的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異,體現社會公平。醫療保險是政府通過收取醫療保險費和支付醫療保險服務費來調節收入差異,進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3.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醫療保險在經濟上幫助患病職工,有助於消除疾病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是調節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擔疾病費用風險,體現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