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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養老取得哪些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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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 (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壹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壹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壹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壹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壹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壹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壹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我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壹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範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壹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壹個***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準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壹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壹定成功的關鍵點之壹,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註入到基本養老金(第壹支柱),做實第壹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壹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壹些研究指出,目前我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壹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 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壹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範(如資金來源、投資範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風險管理以及基金的支出和使用等),但應進壹步多渠道盡快充實基金資產。

其次,現行制度還應盡快調整代內公平性問題。企業年金作為非強制性的養老保險,設計、利用更多的稅收政策鼓勵各種類型的投資計劃,如采用抵稅、緩稅和免稅的優惠方法等,可以促進其發展,提高其替代率,減輕基本養老部分的財政壓力。

從目前全球範圍看,許多國家仍采用較單壹的社會保障體制。長期融資不足,積累不平衡,投資回報低,支付困難,人口老齡化的壓力等都對這種體制帶來很大挑戰。美國養老保險體制是社會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資、儲蓄積累兩種形式的結合,但也面臨著同樣的壓力。歷任政府在此問題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實施。但中心點基本壹致:除保留現有的強制性養老保障體系外,還應大力發展建立自願性的各類退休或退休補充體系,進壹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

有些國家企業年金計劃達到較高的覆蓋率和替代率,很大程度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當然也要制定相應的限制措施,避免雇主或雇員借此逃避國家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