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本市三個月社會平均工資;
2、養老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孤寡的,其月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救濟費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地標準可以有所不同。養老金賬戶余額中可退還的部分是指個人賬戶。另外,養老金賬戶余額需要退還,可以繼承。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當事人所在城市上壹年度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養老金為當事人所在城市上壹年度10月的社會平均工資。死者去世前未領取養老金的,余額由繼承人領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金按本市上年度三個月、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壹次性支付。直系親屬供養救助金按照當地生活補助標準和物價補貼總額按月發放到每個人。在城鎮獨居的,發給當地企業直系親屬100%的生活費。
壹次性養老金計劃和支付方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壹次性死亡撫恤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算支付。其中包括:
1,公務員,是我的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之和;
2、技術工人,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死亡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費為基數。其中包括:
1,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國家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
2.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退職人員的基本退休生活費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生活費和退休後國家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政府工作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以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漢[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