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防洪基礎建設資金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防洪建設資金(防洪資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於防洪基礎建設的資金。
防洪資金的征收範圍包括那些單位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防洪資金:
(1)國有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含鄉鎮、村辦)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4)聯營企業;
(5)私營企業;
(6)城鄉個體工商戶;
(7)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防洪資金計征標準有那些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防洪資金按下列標準計征:
(1)銀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和保費收入,按0.6‰計征,其他收入,按1‰計征;
(2)第壹項以外的企業,按經營收入的1‰計征
(3)城鄉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計征
(4)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征地面積,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計征。
防洪資金起征點是多少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按年度繳納的防洪資金,以其上壹年度財務決算的各項經營收入為基數計算,最低起征點為100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防洪資金由什麽部門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征收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防洪基金由縣級以上水利建設基金管理機構組織稅務、工商、土地管理部門征收。
(1) 中直、省直企業和中直、省直企業參股的股份制企業按年度繳納的防洪資金,由省級地方稅收管理部門組織征收,收入繳入省級國庫;其他企業按年度繳納的防洪資金,由當地地方稅收管理部門征收,收入繳入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庫;
(2) 個體工商戶按年度繳納的防洪資金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收入繳入所在地的市、縣級國庫。
(3) 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防洪資金,由具有最終審批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征收,收入繳入同級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