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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非法集資活動類型包括債權類、股權類、商品營銷類和什麽四大類。

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1.非法集資是壹種犯罪活動。(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二、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11年10月4日起施行。

第三,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投資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地變成了“活道具”,變成了“附屬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就要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不管是只收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

4.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具有審批權的跨省非法集資部門越權審批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

第五,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