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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工資基金管理,控制消費基金增長,合理地使用工資基金,調動職工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中直駐我省單位的及部隊駐我省的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凡發給職工的屬於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範圍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政府勞動、人事部門、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監督實施。第四條 工資基金管理堅持統壹計劃、總量控制、分級負責、監督支付的原則。國家和省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任何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企業的工資基金管理由勞動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由人事部門負責。第五條 各單位壹律使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制發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以下簡稱《工資手冊》)。《工資手冊》由各級勞動或人事部門簽發,各級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監督執行。未經勞動或人事部門簽發的《工資手冊》無效。開戶銀行有權拒付工資。第六條 各獨立核算單位,只限在本單位進行現金結算的開戶銀行建立壹個工資基金專戶,使用壹本《工資手冊》。

跨地區的單位需要建立分戶的,在不超過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的前提下,可向其所屬單位分解下達工資總額計劃指標,經當地勞動或人事部門核發《工資手冊》,開戶銀行監督支付。第七條 國家和省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各行署(市)、省直各部門及中直駐我省單位的和部隊駐我省的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逐級落實到基層單位,同時抄送單位所在地勞動或人事部門,據以核發《工資手冊》。第八條 各基層單位要按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編制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或人事部門批準後列入《工資手冊》,開戶銀行憑《工資手冊》監督支付,結余的工資基金可在本年下季度使用。第九條 凡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指標掛鉤的企業,必須按批準的合法基數和比例,由主管部門預提工資計劃(包括按工效掛鉤規定應支付而未核入工資總額基數的工資基金),經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審核,列入《工資手冊》,開戶銀行監督支付。第十條 企業隨經濟效益增減提取的效益工資及獎金,由其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考核和計算,並由同級勞動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在不超過上級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內進行調劑。

按規定屬企業所有的新增工資和獎金,可在開戶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儲存,並允許跨年度使用,作為企業的工資儲備金,“以豐補歉”。第十壹條 企業發放的獎金和從獎勵基金中支付的浮動工資、津貼、補貼等項工資性支出,均應從提取的獎勵基金項下支付,先提後用。第十二條 各基層單位在年度工資總額計劃未下達之前,可按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適當調整應扣出或合理增加部分,作為臨時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經所在地勞動或人事部門核準,開戶銀行監督支付,待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下達後,按全年計劃統壹核算。第十三條 計劃外用工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的清退計劃,核減工資總額,嚴禁新增計劃外用工。計劃外用工的工資總額必須控制在省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之內,任何單位不得突破。第十四條 合並或隸屬關系變更的單位工資總額計劃,具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調整。撤銷或破產單位的《工資手冊》應及時交回簽發部門。第十五條 各行署(市)和省直勞動工資計劃管理部門,在省下達年度勞動工資計劃指標規定範圍內,可對所屬單位的分解計劃指標進行調整。

各基層單位需要對年度工資總額計劃調整時,要按勞動工資計劃管理程序報批,批準後按《工資手冊》核批程序進行調整,開戶銀行監督支付。第十六條 各開戶銀行要嚴格履行國家賦予的監督工資基金支付的職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工資基金使用情況,有權拒絕超計劃支付工資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資性支出。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壹)自行建立各種津貼、補貼或提高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標準的;

(二)在工資基金專戶外,從其它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

(三)假借其它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用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

(四)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後備基金等專項基金發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

(五)在國家有關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的;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