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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如何繳納失業保險

企業破產後未及時就業,未申請自謀職業的,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企業破產後,其原有職工可分為三種情況:壹是部分職工在企業破產前或破產後及時找到新工作並實現再就業,這部分人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二是國企破產時,部分職工申請自謀職業,不再保留國企職工身份,給予此人壹次性安置費,因此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三,只有在企業破產後,既沒有及時再就業,也沒有申請自謀職業,同時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才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失業保險條例的通知》(川府發[1999]32號),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勞動廳發布了《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ZLJ[1998]13號)。第壹條第二款關於借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費的政策和第二條第壹款關於“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的壹次性安置費未達到當地企業平均工資兩倍的政策。經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可按失業保險申領失業救濟金的標準,將本人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發給本人作為供養,但壹次性安置費加發放的失業救濟金之和最多不超過當地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倍,不再適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範圍規定。

第二,失業保險基金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專項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川府發[1999]32號文件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範圍和標準。過去文件和政策中有關基金支出項目、範圍和標準的規定,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川府發[1999]32號文件不壹致的,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