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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速我市林業建設,征好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實行“以林養林”,促進林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育林基金是林業部門發展林業的專用基金,實行全市統壹計劃,分級管理。各級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第三條 育林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育林基金的使用計劃,由各級林業部門提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銀行付款。第四條 育林基金只征收壹次,不得重復征收。第二章 征收標準第五條 凡采伐外銷木材(包括原木等外材、雜木桿、小規格材、小農具材、板方材、大棍、大柴、耳木、枝丫材)的國營、集體單位或個人,由出售者按木材實際銷售收入繳納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

采伐銷售條材的(包括柳條、槐條、荊條、杏條等灌木條材),壹律按實際銷售收入繳納百分之五的育林基金。第六條 國營林場、鄉(鎮)、村辦的各種木材加工廠及經營木材加工業的個人,利用自產木材(含條材)加工出售的木制(條材)成品、半成品折成原木(條材),按原木(條材)售價收入繳納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第七條 工廠、機關、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利用廠區、庭院的空閑地和在路旁、河旁、村旁、宅旁營造的林木,自造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對外銷售的,按實際銷售收入征收百分之十五的育林基金。第八條 國有、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山林(包括林業用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應按其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向當地育林基金征收管理部門繳納育林費,作為育林基金收入入賬;其余百分之八十留歸被征用者。其中國有、集體單位應將其列入更改基金,用於“以林養林”,專款專用。第九條 凡由林業部門查獲盜砍盜伐依法沒收的木材變價款及賠償金,留歸林業部門作為育林基金收入。第三章 征收機構第十條 市、縣、區要建立健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機構,按編制配備專職人員。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實行獨立核算,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隸屬各級林業部門領導。第十壹條 育林基金由各級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負責征收,其它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征收員執行征收任務時,要出示證件。育林基金征收員有權檢查被征收單位的財務賬目和銷售單據,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檢查。第四章 使用範圍第十二條 采伐並銷售國有林木征收的育林基金為國有林育林基金,用於國有林區采伐跡地、林間空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護林等項費用的支出。其中用於基本建設部分,應納入基建計劃,按基建管理程序報批。第十三條 采伐並銷售集體、個人林木征收的育林基金為集體林育林基金,用於集體林采伐跡地的更新,大面積造林、育林、護林、合作造林,以及扶助鄉、村集體及個體種苗、造林工具等項費用的支出。繳納育林基金的鄉、村在基金使用上可予優先。第十四條 鄉、村和個體造林需要給予育林基金補助的,應按造林數量、質量,經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後,可予適當扶持。第十五條 各級銀行貸款給林業生產的專項資金,由於林業生產周期長償還利息確有實際困難的,可用育林基金給予全貼息或半貼息,但造林、營林成果必須合乎國家標準。第十六條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機構的人員經費、醫藥費和福利費,交通工具、代征人員的經費、補助費等,由各級留成的育林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條 各級林業部門,從育林基金留成中提取百分之五,用於發展各級林業科技教育事業和宣傳獎勵費用。不得超支,節余可結轉下年使用。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征收人員要認真執行育林基金征收的各項規定,秉公守法,不徇私情。對貢獻大的征收員可實行獎勵,獎金由市、縣、區育林基金留成部分解決。第十九條 拖欠育林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按應征數額每日繳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有意拒繳的,經查出按應征數額的壹至二倍予以罰款。罰款收入繳同級財政。第二十條 市、縣、區育林基金的分配比例:國有林和由國營單位征收的育林基金,市為百分之七十,縣區為百分之三十”集體林和由集體單位及個人征收的育林基金,市為百分之十,縣、區為百分之九十。

縣、區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將征收的育林基金於季末按規定比例上繳市主管部門。年末不交視同拖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