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單位
新聞機構是以采集、制作、發布和管理新聞為主要業務的各種組織。
主要有報紙、通訊社、電臺、電視臺、新聞雜誌、新聞記錄電影制片廠、新聞圖片社等。
2.出版單位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出版單位是指從事出版活動的組織,包括報紙、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法人未設立報紙、期刊社出版報紙、期刊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3.水利單位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供排水、工程建設、河湖管理和保護等工作。
4.氣象單位
它是壹個政府部門,主要工作是天氣預報、氣候預報、人工影響天氣、幹旱監測預報、防雷、農業氣象等業務。在中國,壹般指中國氣象局及其下屬單位。
5.社會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集中收養老、殘、幼的機構,包括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鎮集體舉辦的福利院、農村集體舉辦的敬老院、優撫醫院和具有收養能力的社區服務中心。
擴展數據: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的文化、教育和健康需求。其經費壹般由開支國家事業費的單位所用人員編制。
實施範圍
1.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供養和自籌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地勤人員應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涉及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和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試行辦法和實施意見。
工作類別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類崗位、專業技術類崗位和地勤技能類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數的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以專業技能為主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壹般不低於本單位崗位總數的70%。
(2)主要負責管理社會事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為主體,壹般應占本單位崗位總數的壹半以上。
(3)主要負責技能運維、服務保障等的機構。應保證地勤技能崗位占主體,壹般應占本單位崗位總數的壹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要崗位以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五)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覆蓋面。已實現社會化服務的壹般勞務不再提供相應的地勤技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三類崗位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事業編制